了解建设工程合同之合同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24-10-22 02:26:31 | 作者: 安博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合同价也称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法律依据:合同价并不同于合同价格(或工程价款)。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2条的约定:“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47条“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及第2.0.51条“竣工结算价”亦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合同价作为最终合同价格(或工程价款)的基础,一方面体现了签约时的市场之间的竞争情况,另一方面为最终的合同价格保留了调整、变更的空间。合同价格接受合同价的组价原则、计价方法等的约束,合同价则在动态发展中最终成为工程价款。许多施工合同中的进度款按照合同价的百分比拨付,主要是因为合同价格或工程价款往往在工程结算后方能确定。
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从价格组成上看,合同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暂列金额四部分,具体解读如下:
其一,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附件2、工程价款《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22条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四部分。
其二,关于暂估价。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4条的约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第2款、《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19条亦作出了类似规定。《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合同条款还另附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该一览表包括11-1《材料暂估价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和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需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具体项目的真实的情况填写。
其三,关于暂列金额。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5条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有几率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18条亦作出了类似规定。
合同价不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也不包括违约金、奖励、索赔等。
《1999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2条将合同价款方式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但《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2.1条则将合同价格形式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
其一,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包括因市场行情报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其二,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包括因市场行情报价波动、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合同价前承中标价,后接合同价格,是最终确定工程价款的核心依据,是工程建设价格在招标投标阶段合同签约时的具体称谓。
关于合同价格。工程价款需根据合同价,综合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预算及暂定部分,预估部分及协商,合同履行中的变更、下浮、让利等资料综合确定。合同价未约定、不明确、矛盾的情况下,工程价款往往按照定额价、市场价、同类同标段同时间的价格等相关信息,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确定。
关于工程建设价格。工程建设价格是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工程建设价格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有具体的称谓,如投资决策阶段为投资估算,设计阶段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阶段为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施工阶段为竣工结算等。在合同价形成之前都是一种预期的价格,在合同形成并履行后成为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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