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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林业局加强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处理作业

时间: 2024-05-10 21:20:14 |   作者: 绿化工程

  为了贯彻执行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针,进一步做好当时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处理作业,现就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申报时刻。每年11月30日前,请求处理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的单位要对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任部分报送本年度免税进口执行状况和下一年度进口方案。省级林业行政主任部分对本省(区、市)本年度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执行状况做总结,并依据本省(区、市)林业发展规划及实践要,提出下一年度免税进口林木种子苗木方案,连同各请求单位所报的进口方案和免税进口执行状况一同,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作业总站(以下简称场圃总站)。

  (二)申报内容。年度进口方案包含进口种类、请求单位、方案进口数量、进口用处等内容,对其间方案免税进口数量逾越上一年度进口数量的种类要阐明原因。

  (一)免税进口的林木种子苗木要契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告诉》(财关税〔2011〕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方针处理方法〉的告诉》(财关税〔2011〕76号)规则的免税条件。

  1.进口不是用于培养、培养、研讨、实验等直接用于或服务于林业出产的林木种子(苗、球);

  3.进口带花(含带花苞)的花卉;进口高度在2米以上或胸径在5厘米以上的苗木;

  4.进口直接转让或出售给与培养、培养、研讨等无关的企业(或个人)的种子(苗、球)。

  (一)批阅处理。国家林业局依据进口单位请求状况,审阅、承认请求单位的资质、种子用处以及请求免税数量合理性等事项。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免税方案内,结合进口单位上年免税额度、年头申报方案状况及申报时刻的先后进行批阅。

  免税进口的林木种子苗木,未经合理培养、培养,不得私行转让和出售。但种子苗木进口单位在向国家林业局请求免税进口额度时,现已国家林业局核准能够转让和出售的,能够转让、出售。请求处理免税进口林木种子(苗)的单位在提交“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请求表”时,一定要照实填写进口用处和培养地址。进口用处包含自用、署理、转让或出售等,如是转让、出售的,要注明转让或出售去向,并附相关协议;培养地址要详细。

  (二)免税方案处理。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本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方案前,关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方案中已列名的种子(苗),场圃总站能够在上一年度确认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早核发答应表。关于未申报本年度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方案的单位,不予处理免税批阅。

  进口单位在种子苗木入境后,应当立行将报关单和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复印件送所在地林木种苗处理机构存案。因方案变化等原因已取得批阅但实践未进口的要将答应表交还场圃总站,并阐明原因;未按规则存案或退答应表的,在补报相关资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批阅。关于本年度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完结量与申报量收支较大的,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分将在下一年度核减其免税额度。

  (三)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分要加强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后用处及流向监管,采纳书面查看和实地监督查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背免税规则的种子苗木免税进口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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