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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消防验收:海南省住建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事项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15 13:40:50 |   作者: 安博体育官网登录入口网址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和法规规定,为全面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快速推进自贸港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本通知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化工工程、铁路工程等31类,具体类别参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包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一)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含装修、改造项目)。

  (二)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三)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建筑平面布局变动(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等可能会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四)建设工程在新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图审机构按送审项目核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时的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做审查,鼓励设计单位按照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修订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的设计图纸变更按照修订前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修订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颁布且正式实施之后的设计图纸变更,在修订后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修订后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五)具备房屋产权手续且依法可营业场所的二次装修、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项目,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如不能满足相关标准的建设工程,由市县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我省专家库中不少于7名相关专家或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审定,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并将专家技术审定意见作为审图机构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依据。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改造和需增加2个及以上防灭火系统就能达到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定要求的,原则上按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六)新建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阶段,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规定外,对于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规定不明确或应进行论证的,经建筑设计企业申请,由市县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我省专家库不少于7名相关专家或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审定,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组人员同意即为评审通过,并将专家组技术审定意见作为审图机构审查依据,同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1.房屋建筑、市政类特殊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纳入施工许可审批事项合并办理。

  2.除房屋建筑和市政类以外,石油天然气工程、化工工程、铁路工程等其他类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出具书面结果意见等主要环节(详见附件1)。

  A.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一定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B.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对以上任一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图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后应中止审查,书面通知建筑设计企业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专家评审;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模板详见附件2);专家意见应作为图审机构后续审查依据。

  (2)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由建筑设计企业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正式评审;

  施工图已审查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确需修改特殊消防设计的,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我省消防专家库不少于7名相关专家进行初审,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后,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正式评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建设工程其他验收事项应按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程序组织现场查验并出具联合验收分项验收意见,具体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现场评定、出具书面结果意见等主要环节(详见附件1)。

  1.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事项按照行政服务事项及“即办件”事项程序办理,不作为其他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3.各市县负责实施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信息系统尚在建设的地区可在受理时采取见证抽取方式。抽查比例按照:

  (1)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抽查比例不低于50%。

  (2)工业建筑、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抽查比例均不低于20%。

  4.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应当不再使用,并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整改后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筑设计企业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做复查,出具备案复查意见书。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的利用将正式上线的勘察设计成果交付和审查系统上传消防设计专篇、总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及系统图、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等消防救援机构需要的图纸和资料,做好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共享工作。

  (二)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完善以记录、抽查和惩戒为手段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和诚信档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监管效能。每年应对本地区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或报告质量进行全方位检查,且不少于1次。

  (三)加强业务档案管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并建档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消防行政许可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并在项目办结后告知建筑设计企业移交有关档案给档案管理部门(或临时负责机构)。

  (四)强化人员业务培训学习。各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组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职业培训。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责任主体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专业方面技术培训。

  (五)加强特殊消防设计工程管理。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特殊消防设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应对特殊消防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做检查;在受理消防验收及现场评定时,对特殊消防设计资料和现场做全面检查验收。

  五、本通知印发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施建议(试行)》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主。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除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外,石油天然气工程、化工工程、铁路工程等其他类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要办理流程为:

  (二)消防设计施工图文件(可通过PDF格式刻盘或移动储存介质报送,其中消防设计专篇应通过全过程平台上传);

  各市县政务服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对存在依法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查、依法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辖、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材料等情况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承诺三个工作日内补齐的先行出具受理凭证,在承诺期未补齐的再予退件处理。

  各市县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含具备该工程设计经营事物的规模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得出审查结果(模板见附件1.1),审查结果作为审批部门的审查依据。

  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1)建筑设计企业应组织各相关参建单位做消防工程自验收,各方核定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后形成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参验各方代表应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程完工验收报告为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查验是不是满足有关要求的认定依据。形成清晰结论(模板见附件1.2),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已完成,并由设计单位签章;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完备,并由建筑设计企业签章;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由建筑设计企业签章;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并由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单位签章;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并由第三方技术检验测试单位签章。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完工图纸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编制,在有设计出图章的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图审、建筑设计企业不需要盖章;竣工图章应由实施工程单位、编制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可选择采用纸质或使用扫描为PDF格式报送(不要求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档,任选其一);CAD图纸已运用了电子签章技术的可在审批平台直接报送。

  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负责受理,收到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签章缺误、竣工图纸缺项、申报表内容填写缺误情形的,可容缺受理,由申报人(提供受委托人签名的承诺书及委托书)书面承诺三个工作日内补齐的先行出具受理凭证,在承诺期未补齐的再予退件处理。

  (一)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在实施现场评定前,应提前告知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现场验收的时间、方式和有关要求。实施现场评定时,应核实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报告,并核实参验各方代表(签字人)的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材料应作为终身责任制档案内容送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二)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验测试检查,辅助现场评定,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依法严格开展,内容、依据、流程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可邀请2名或以上专家协助参与消防验收工作,但应与参建单位事前确认所邀专家无相关利害关系。由专家参与查验形成的技术评定意见应结论清晰、明确,并作为行政许可的辅助依据存档。

  (四)各市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设计文件与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规定要求不符、有关标准未明确或降低消防标准做施工等问题,应在现场查验后及时进行部门集体会商,积极采取优化调整设计、提请技术审定等方式研究处置,并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整改方案指导建议书》;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相关的单位采取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和限制准入等措施。

  各市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建设工程其他验收事项均应配合“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程序开展,根据牵头部门安排,按时组织现场查验并出具联合验收分项验收意见,落实“同一窗口受理及出件”等要求。

  一、对于属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一定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项目应提交资料:

  1.设计说明。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一定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做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的具体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的具体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含机电、暖通、给排水等消防相关专业计算书。

  2.设计图纸。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图纸。

  3.翻译文本。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

  4.应用实例。应提交2个以上、近年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

  二、对于属于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的项目应提交资料:

  1.设计说明。应当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一定要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的具体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的具体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含机电、暖通、给排水等消防相关专业计算书。

  3.产品说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质量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4.情况报告: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近5年内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

  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地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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