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解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4-11-12 23:31:35 | 作者: 新闻资讯
《实施意见》共3部分13条,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结构与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202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应,充足表现了国家《指导意见》的主要精神,并保持了湖南地方特色。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实施意见》第一条指导思想,对应国家《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第二条目标任务,提出了我省的科学绿化目标任务。
(二)落实“在哪造”。《实施意见》第三条科学编制绿化规划、第四条科学安排绿化用地,对应国家《指导意见》第三条科学编制绿化相关规划、第四条合理的安排绿化用地、第八条科学推进重点区域植被恢复和第九条稳步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落实我省“在哪造”的问题。
(三)落实“怎么造”。《实施意见》第五条科学选择绿化方式、第六条科学编制作业设计和第九条科学推进城乡绿化,对应国家《指导意见》第七条规范开展绿化设计施工、第八条科学推进重点区域植被恢复和第十条节俭务实推进城乡绿化,重点落实我省“怎么造”的问题。
(四)落实“造什么”。《实施意见》第七条科学配置树种草种、第九条科学推进城乡绿化的绿化树种草种苗木选择内容,对应国家《指导意见》第六条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第十条节俭务实推进城乡绿化的绿化树种草种苗木选择的内容,重点落实我省“造什么”的问题。
(五)落实“怎么管”。《实施意见》第八条科学保护古树大树、第十条科学提升绿化质效、第十一条加强组织领导、第十二条创新体制机制和第十三条强化科学技术支撑,对应国家《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巩固提升绿化质量和成效、第十二条创新开展监测评价、第十三条完善政策机制、第十四条健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强化科学技术支撑和第十六条加强组织领导,重点落实我省“怎么管”的问题。
《实施意见》是在国家《指导意见》精神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充足表现了湖南特色。一是在“科学编制绿化规划”中提出了构建“一心五区多廊”的科学绿化国土空间格局。针对我省重点区域突出的生态问题,科学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着力开展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退化草原修复。二是在“科学配置树种草种”中提出了“松材线虫病等疫区及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避免选用松科树种,易发多发地质灾害的陡坡边坡地段避免选用竹类植物和浅根性树种”。三是在“创新体制机制”中提出了“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郴州市全域、桑植县南滩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开展全民所有草原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等内容。
我省以往秉承科学绿化理念,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违规占用耕地绿化、炼山全垦整地、毁灌(草)造林、毛竹侵蚀、外来树种入侵、松材线虫病和居民区周边树木致人体过敏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实施意见》着重解决这些问题。
一是明确了我省科学绿化的国土空间范围。《实施意见》明确绿化相关规划要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专项规划、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确定国土绿化规划范围、绿化目标任务。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已经违规占用的要按照相关规定逐步退出并复垦。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等非规划绿化用地造林的,不得开展造林作业设计,不得核实验收造林面积,不得安排造林投资补助。
二是明确了我省科学绿化的措施。《实施意见》明确科学绿化要坚持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做到因地制宜、分区施策。按照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的要求,从实际出发,遵循ECO内在规律,宜造则造、宜封则封,封造结合。积极采用乡土树种草种藤本进行绿化,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藤本。松材线虫病等疫区及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避免选用松科树种,易发多发地质灾害的陡坡边坡地段避免选用竹类植物和浅根性树种。居民区周边要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
三是创新科学的管理模式。全面实施林长制,按照“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原则,压实地方各级政府科学绿化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实行绿化用地和绿化成果落地上图、入库管理。创新开展资源监测评价,提升国土绿化状况监测管理信息化水平。强化林地草地绿地用途管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破坏林草资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能力建设,提升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能力。
四是加大了古树大树保护力度。认真执行《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将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落实古树名木管护措施,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并动态更新古树名木图文信息档案,实行挂牌保护,对衰弱、濒危古树名木及时抢救复壮,探索开展古树名木保险制度。在城乡建设和城市更新中,不得采用非通透性材料覆盖树木周围地面,不得过度修剪出现“断头树”,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采取避让措施。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鼓励挖掘古树名木生态景观、历史背景和文化、乡愁传承功能,科学建设古树名木公园,打造一批名片和品牌,有效增强公众古树名木保护意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移植大树古树行为,坚决遏制“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坚持低影响的更新建设模式,保护城乡生态系统和自然山水环境,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伐古树,不随意更换行道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