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
时间: 2024-10-28 00:35:13 | 作者: 苗木销售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 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 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
省政府规章:《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第九条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
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达到3千万元以上的或从事果树种子苗木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第38号修订)
3、《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2002年3月25日陕西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通过,以80号人民政府令发布)
4、《陕西省果业条例》(2014年3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1日期施行)
1、经申请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生产地检疫情况和培育条件的报告、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以及生产设施、检验设备证明;
(4)具有与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相适应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种子苗木繁育土地面积应达到50亩以上;
(5)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授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5)经营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的注册资本达到80万元以上,经营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的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以上;
1、材料受理及审查:省果业管理局生产处受理申请人报送的《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办理批件:省果业管理局生产处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省果业管理局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