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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第三季度报告

时间: 2024-08-19 17:03:01 |   作者: 经营项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股份限售期限的承诺。截至2021年8月24日收盘,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息后的发行价16.28元/股,触发了上述承诺中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条件。根据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延长锁定期的详细情况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光洪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36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9月1日。

  (2)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杭州园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36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9月1日。

  (3)公司股东杭州风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36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9月1日。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炎良、陈伯翔、丁旭升、李寿仁、孙立恒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12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2年9月1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关程序。截至2021年8月24日收盘,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息后的发行价16.28元/股,触发了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经综合考虑,将采取由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园融集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根据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30%;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途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积极稳定公司股价。

  (3)增持股份的金额: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园融集团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8.41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35.20万元,预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2.29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6.69万元。

  (4)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息后的发行价16.28元/股。

  (6)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主体后续增持所需的资产金额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2021-041)。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纯利润是: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纯利润是: 0 元。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度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包括预付账款、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租赁负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星期四)在杭州市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专人送达及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吴光洪主持,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及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星期四)在杭州市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专人送达及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忆明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投资标的: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拟与象山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共同投资设立宁波锦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浙东海上桃源·M湾渔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 投资金额: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2,100万元,持有项目公司70%的股权。

  ● 审议程序:此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与象山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浙东海上桃源·M湾渔村”项目合作协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运营期暂定为18年,运营管理时间比较久,由于宏观经济、社会环境、行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市场预测与实际的需求之间可能会出现较大差异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持续关注项目实施情况,加强风险管理。

  为落实乡村振兴发展的策略,推进宁波市滨海大都市建设,加快沙塘湾村建设发展,公司拟与象山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浙东海上桃源·M湾渔村”项目合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宁波锦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2,100万元,持有项目公司70%的股权。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策划、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及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旅游资源市场开发、建筑装潢、旅游服务产品批发、零售;旅游咨询服务;旅游汽车出租、火车票、轮船票、汽车票、旅游景点门票票务代理、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土地开发

  象山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由于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属于商业机密范畴,暂时无法对外公示。

  3、出资方式及比例:象山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900万元,占股份比30%;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2,100万元,占股份比70%。

  5、组织架构:(1)项目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会为项目公司的权力机构。项目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双方议定董事长、总经理由乙方委派,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任命。项目公司由5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2名董事,乙方委派3名董事。具体经营决策及人员聘任根据董事会商定意见负责实施。(2)项目公司设监事1名,由甲方委派。

  3、项目范围:本项目包括沙塘湾村和周边海洋、海岛、森林,总面积约38.8公顷。

  4、项目内容:规划沙塘宿集组团、山林观景组团、滨海休闲组团、海洋娱乐组团、海岛体验组团等五大组团,具体布局时光隧道、实景演艺秀、主题民宿、特色餐饮、海洋牧场、文创孵化等业态,打造一个“小而美、专而精”的宁波滨海大都市渔村场景化展示地、未来渔村新社区。

  5、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运营阶段的宣传、招商、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及运营统筹。项目公司采用自持+招商形式运营项目。

  6、本项目合作期2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8年(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甲乙双方一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策划、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登记设立。

  (3)负责协调政府、村民/村集体处理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影响项目正常建设、运营的相关问题。

  (4)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负责协调政府处理租用现有租赁范围外的土地和设施。

  (5)积极协助落实项目各阶段的报批、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划、建设审批事项的相关手续。

  (8)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做好相关政府扶持政策争取,包括美丽乡村、渔业、环境等领域政策、补贴、专项资金支持,所得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9)协议解除后,本项目退还租赁甲方的村民/村集体土地、房屋,由甲方负责移交。

  (4)根据项目运营需求审核前期策划、业态布局、方案设计、详规设计,并提出规划调整、审批、备案等前期工作的要求。

  1、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的,若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均需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以双方协商确认的金额为准。

  3.各方出资应准时到位,未按时缴付出资的一方按每日万分之五向项目公司缴纳滞纳金,逾期30日未付的,给项目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甲、乙双方均具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订本协议并不违反各自章程、组织程序等规定。双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均已获得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裁决。

  3、本协议未涉及的其它事项,由双方进一步友好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次对外投资有助于公司更好地落实乡村振兴发展的策略,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投资双方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未来战略发展方向。

  本次对外投资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项目运营期暂定为18年,运营管理时间比较久,由于宏观经济、社会环境、行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有几率存在市场预测与实际的需求之间有较大差异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持续关注项目实施情况,加强风险管理。

  公司将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一一建筑》的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2021年7-9月,公司及子公司新签项目合同24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6,354.31万元。新签项目合同中,园林工程项目施工项目6项;园林景观设计项目18项。

  2021年1-9月,公司及子公司累计签订项目合同63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0,895.11万元。其中21项合同已执行完毕,其余合同均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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