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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中药产业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时间: 2024-09-19 07:45:36 |   作者: 经营项目

  199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明确了农产品征税范围,其中一项便为药用植物。文件指出,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作而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至此,中药材正式划归农产品范围,享受农产品税收政策。

  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剂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剂为13%。”(该政策现已废止)

  2017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将农产品(含粮食)等产品的销售或进口税率调整为11%。此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该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201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首批纳入试点范围的包括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各省依据本省农产品特色分别扩大了试点行业范围。

  2015年7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这是首个针对中药材的专项税收。此后,在2017年9月,甘肃省再发中药材税收政策,即《在定西市中药材购销行业开展增值税进行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定西市中药材购销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甘肃省以定西市为试点,正式将中药材纳入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范围,未来有望在全省铺开。

  该《实施办法》规定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三种方法核定,即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针对不同方法给定了相关税额的计算公式,同时还规定了特殊情况的计算方式,现将重点政策公式及方法整理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办法来进行归集和分配。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法律法规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试点范围:定西市范围内从事中药材购销业务,通过GSP或GMP认证,或实现了“电子挂单交易、货款电子结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既从事中药材购销经营又从事中药材饮片加工和深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其购销业务收入占全部出售的收益的比例确定,占比在50%以上的纳税人使用本办法。

  当期允许抵扣中药材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中药材数量/(1-损耗率)×中药材平均购买单价×11%/(1+11%)

  中药材平均购买单价=(期初库存中药材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中药材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中药材数量+当期购进中药材数量)

  小结:该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中药材购销前端税额核算方式不确定等多种问题,将采购端税额转嫁到销售端计算的一种办法,该方法的实行可解决中药材采购方面发票开具的一些问题。但该方法的实行有一个前提便是纳税人需实现了“电子挂单交易、货款电子结算”,简单来讲便是针对线上交易实行的一种特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发布的《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中规定,药用植物初加工属于该范围。药用植物初加工即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来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小结:中药材作为农产品的一种,其在购销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在初加工方面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但目前国家还未制定针对中药材产业的专项税收,仅甘肃省出台了有关政策。在全方面实行营改增的阶段,各行业均在调整税收政策,其中,农产品已逐步扩大实行增值税的核定扣除范围,而中药材作为其中一种,也将逐步向该方向过渡。目前,仅甘肃省制定了中药材的专项税收政策,并在定西市进行试点实行中药材线上交易的核定扣除管理办法,定西市试点若取得较好成绩,未来两年甘肃省有望全面放开中药材的核定扣除办法,进而影响全国中药材税收政策的调整,在中药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况下,预计几年内,国家有望出台全国性的中药材专项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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