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辉隆投资
时间: 2024-10-07 08:41:19 | 作者: 经营项目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在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更的实施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权益变更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更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做的。除本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简要说明 .............. 1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
一、本次权益变更前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14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要营业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
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19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 26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 26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 2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
本次权益变更 指 新力科创与辉隆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新力科创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辉隆集团转让其持有的新力金融120,999,907股股份,占新力金融总股本的23.60%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更报告书 指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安徽穗达荣耀股权互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99.9850 9.09
经营范围 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不含棉花、粮食)、干鲜果品、日用杂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五金、建材、普通机械销售;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商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经营本系统商品进出口业务,接受本系统单位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经营本系统技术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合作及三来一补、易贷贸易、转口贸易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截至目前,供销集团已就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变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开信息尚未更新。
辉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供销社。安徽省供销社为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三)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4,651.808万元人民币 37.74% 粮食收购;农业生产资料(含化肥)、农机具、化工原料及产品、矿产品、矿山机械、五金、建材、钢材、铝锭及铝产品、食用糖、预包装食品销售;饲料原料收购及加工、销售;农副产品收购、销售;粮食筛选及销售;复合肥生产加工、委托加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房屋租赁;商务信息服务;物业管理;仓 储服务;农业技术服务。(上述营业范围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安徽辉隆汇元集团有限公司 6,000万元人民币 54%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辉隆集团外,供销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1 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68,936万元人民币 100% 建筑工程、通信工程、信息工程等新型材料研发及销售;先进装备、机电设施、电子科技类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信息产品、金属制作的产品的研发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与销售;煤炭及煤炭制品、焦炭、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材料、金属矿石、金属结构、机械零件、零部件、模具、建筑材料、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通讯设备、稀土功能材料、棉麻制品、针纺织品、农副产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通用零部件制造;电力装备生产及售后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农业科学技术开发、服务与咨询;股权投资及管理、项目投资及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顾问、财税顾问、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安徽省供销合作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50,000万元人民币 89.5% 股权投资、并购重组(不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安徽德嘉置业有限公司 15,000万元人民币 100% 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工程管理,建筑材料销售,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装饰工程,建筑拆除服务,房屋租赁,招商代理服务,礼仪、庆典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文化用品销售。(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安徽省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6,000万元人民币 100% 冷冻食品仓储;预包装食品、冷冻(藏)食品销售;农副产品(除粮、棉)加工、销售;物流服务;进出口贸易(涉及行政许可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及核定范围内经营);企业管理;农产品市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除劳务派遣);审计服务;税务事务代理;房产租赁(除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物流信息管理;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10,000万元人民币 56% 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营销售卖(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木材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纸浆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煤炭 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炼焦;煤炭洗选;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业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农村里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资源再生利用研发技术;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稀土功能材料销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安徽省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6,000万元人民币 80% 茶叶内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仓储、包装服务,预包装食品和茶叶加工、分装,房屋租赁,食品经营(凭许可证经营),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茶苗种植、销售,肥料销售,农药零售,茶叶加工机械及配件、初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茶器皿、茶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家法律和法规禁止、限制、许可经营的除外),旅游业务,广告展览,茶文化茶艺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安徽和合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7,435万元人民币 73.64% 花卉苗木研发、种植与销售;农副水土特产品研发、种养、销售;生态农业景区设计、建设、观光与经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施工及维护;休闲度假旅游项目开发、投资与管理;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旅游环保产品研究开发、销售;会务服务;旅游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绿色环保新型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有限公司 3,000万元人民币 60% 许可项目:烟花爆竹批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作的产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固态废料治理;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品牌管理;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 安徽省棉麻有限责任公司 1,800万元人民币 55% 棉花收购,进出口业务,棉花、棉短绒、絮棉、麻类、麻制品、轧花机械及配件、农副产品、粮食、建材销售,棉花检测,包装棉花种子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废旧金属、废弃陈旧物资的回收与销售,煤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辉隆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供销社,安徽省供销社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对供销集团运营的社有资产有关事项做管理和监督。
辉隆集团业务涉及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化工产品营销售卖等,拥有辉隆股份和汇元集团两家控股子公司以及一家参股公司安徽省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均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辉隆集团持有辉隆股份 37.74%的股份,为辉隆股份的控制股权的人;除辉隆股份外,辉隆集团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辉隆集团控制股权的人供销集团通过辉隆集团间接持有辉隆股份33.77%的股份;通过新力科创间接持有新力金融23.60%的股份。除辉隆股份和新力金融外,控制股权的人供销集团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辉隆集团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供销社间接持有辉隆股份33.77%的股份,同时间接持有新力金融 23.60%的股份。除辉隆股份和新力金融外,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供销社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别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别的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控制股权的人供销集团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别的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但通过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49%的股份,详细情况如下:
1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763.4048万元人民币 供销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5.49%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从事借记卡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别的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供销社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别的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但通过供销集团控股子公司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9%的股份,详细情况同上。
为更好地落实上市公司的发展的策略,同时提高供销集团内部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辉隆集团内部业务架构的重大重组,逐步形成“农业+工业+金融”的多元业务架构,促进实现“1+1>2”的整体效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对其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内部优化整合。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同一控制下的股份协议转让,不涉及证券交易市场减持,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亦未触及要约收购。
2024年9月23日,安徽省供销社审议批准本次辉隆集团收购新力金融控股权事项。
2024年9月26日,新力科创股东出具《股东决定》,同意本次出售新力金融控股权事项。
2024年9月27日,辉隆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收购新力金融控股权事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更完成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更后,辉隆集团在上市企业具有可支配表决权股份120,999,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60%;新力科创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辉隆集团和新力科创均为供销集团控制的子公司,供销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供销社,因此本次权益变更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的股份转让行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更的方式为新力科创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0,999,90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60%,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之间的转让。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新力金融 120,999,907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6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及该股份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本次股份转让交易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根据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收购所涉及的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3.60%股权项目估值报告》(北京华亚估报字[2024]第G13-0002号),标的股份在估值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82,885.00万元;甲乙双方都同意本次交易价格以上述估值为基础,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确认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6.85元/股,合计转让价款为828,850,000.00元(大写:捌亿贰仟捌佰捌拾伍万元整)。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合法身份之法律主体,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或对其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3)甲方保证,其向乙方告知的以及上市公司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除本协议已披露的质押情况外,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权属清晰,甲方应负责在过户前解除质押。在完成本次交易后,乙方将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拥有合法、有效、完全和排他的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负担。
(5)甲方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和上交所规定,督促上市公司办理相关披露手续,但上市公司披露乙方信息前,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提前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合理的审阅时间,在取得乙方对拟披露信息的同意后,上市公司方可对外披露。
(1)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合法身份之法律主体,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或对其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3)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资产金额来源为合法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4)乙方按照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供有关的资料,履行相应义务,并应对甲方及上市公司给予合理协助和积极配合。
(2)甲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通过且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乙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通过且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做修改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如需),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1年5月12日,新力科创将其持有的新力金融84,699,93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份质押的主体债务已经偿还,但股份质押尚未解除。后续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安排,办理上述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
本次权益变更涉及资金总额82,885.00万元,权益变更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辉隆集团合法自有及自筹资金。该等资产金额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要营业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要营业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拟对其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和战略需要,在未来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业务重组,届时将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届时若有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届时基于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需要,若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将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承诺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3)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得超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关联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承诺人及关联企业在与上市公司做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并按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更后,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中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辉隆集团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与新力金融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企业。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辉隆集团保证避免辉隆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新力金融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3、在辉隆集团直接或间接与新力金融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如辉隆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可能与新力金融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辉隆集团将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新力金融。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新力金融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新力金融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新力金融有权要求辉隆集团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4、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而给新力金融及其控制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2021年至2023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出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情况
2、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劳务情况
关联方 贷款金额 贷款余额 贷款起始日 贷款到期日 利息金额 利率 对应年度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规范和减少未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维护新力金融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辉隆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新力金融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未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严格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以保证新力金融的利益不受损害。”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新力金融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新力金融股票的行为。
辉隆集团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110171号、大华审字[2023]110283号、大华审字[2024]1111021076号)。
注:因公司相继执行了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 号)和2022年12月13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2〕31 号),部分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已在相应会计年度经过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不涉及主要会计指标的追溯调整或需重述的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对辉隆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1111021076号),审计意见为:辉隆集团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辉隆集团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及说明。
(七)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新力金融股票的自查报告;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上市公司名称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77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779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明显的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是√ 否□辉隆股份37.7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人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更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 □ 赠与 □ 其他□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普通股变动数量:增加120,999,907股 变动比例:23.60%
本次权益变更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是√ 否□ 注:2024年9月23日,安徽省供销社已审议批准本次辉隆集团收购新力金融控股权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更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