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关于调整建造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资料归纳税率计费规范的告诉(湘建价〔2018〕101号)
时间: 2024-11-04 04:09:29 | 作者: 经营项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告诉》(财税〔2018〕32号)的规则,现将我省建造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资料归纳税率计费规范调整事项告诉如下:
一、《湖南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关于调整弥补增值税条件下建造工程计价根据的告诉》(湘建价〔2016〕160号)单位工程费用中的销项税额税率计费规范由11%调整为10%。
二、《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规范的规则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资料价格发布与运用的规则的告诉》(湘建价〔2016〕72号)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资料价格发布与运用的规则》《湖南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关于调整弥补增值税条件下建造工程计价根据的告诉》(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归纳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规范的告诉》(湘建价〔2017〕134号)文件中相关资料归纳税率作如下调整:
1、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资料的归纳税率由3.8%调整为3.7%;
2、2.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资料及其他未列明分类的资料及设备的归纳税率由16.93%调整为1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