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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转发广东省当地税务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告诉

时间: 2024-06-11 10:24:02 |   作者: 经营项目

  现将广东省当地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告诉》(粤地税发〔1995〕016号)转发给你们,依据我市状况,市局弥补告诉如下:对我市的林场、苗圃仍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所得税纳税人;对文件所附名单中罗列的单位在我市兴办的企业和运营单位一概先按15%税率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免税期可履行到1995年年末,以上告诉,请同时遵照履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4〕2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践,现对非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征免所得税问题弥补告诉如下,请同时贯彻履行。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凡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非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归入企业所得税纳税规模,依照税法规则交纳公司所得税。

  二、非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末前暂免征所得税。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运营,应别离核算各项所得,对不能享用优惠方针的部分要照章交纳所得税。实施别离核算有困难的企业,其应税所得可依照应税项目营收占总收入的份额确认。

  三、森工、林场、苗圃能够履行国家一致规则的所得税优惠方针,其间对乡村的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职业,按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二)点的第1小点规则履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

  依据中心乡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力,考虑到林业部门的运营状况和运营特色,为支撑林业开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末曾经征收所得税问题告诉如下: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方针问题的规则,归入所得税征收规模,按税法规则交纳公司所得税。

  (一)森工企业准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准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方法履行。

  (二)林业部直属企业按总公司为纳税人(名单见附件),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交纳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末前暂免征所得税。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运营项目的区分另行规则。纳税人兼营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运营的,其费用与丢失要合理分摊。分摊方法按对事业单位纳税的一致规则履行。

  四、森工、林场、苗圃能够履行国家一致规则的所得税优惠方针,其间对乡村的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职业,按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履行。

  五、考虑到“八五”后两年财务对国有森工企业实施包干方法,为不影响资金工作,对森工企业可实施一年汇缴一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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