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2021年6月10日)
时间: 2024-06-14 13:08:21 | 作者: 经营项目
在部分地区,由于部分纳税人滥用“免税”发票政策,所以当地主管税务局对于开具自产苗木等免税发票的,会上门查看苗圃面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每户全年开具免税发票最高金额。对于外购“种苗”开具免税发票的,需要进行溯源。
同时,实务中除单独销售“苗木”外,更多的是“绿化+苗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绿化”属于建筑工程服务。建筑工程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而不能开具免税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一)项: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综上所述,只有满足自产(种植业)苗木并销售的情况下,才能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同时免个人所得税。
外购符合“种苗”的苗木,虽然可以开具免税发票,但是不能免个人所得税,因为外购后销售属于商贸业,而不属于种植业。
另外,如果在销售苗木的时候,同时提供“绿化”工程的,如果合同是分开约定的,满足条件的苗木销售可以开具免税发票,但是工程部分不得免税;如果不分别约定的,从高计税。建筑工程业务收入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如果不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一旦被税务局稽查到,将遭受罚款、滞纳金等经济处罚,同时纳税信用等级也会遭受降级等。
供稿给某卫视综艺节目,内容是幽默段子,但并非与电视台直接产生劳务关系,而是经由第三方传媒公司承包。
每期节目需要20条左右段子,编剧自由供稿,中稿段子每条采录费用500元。
按理来说应该属于编剧类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计税,那么到底应该以每条被采录的段子为单位进行单次计税,还是以每期节目一共采录的段子为单位汇总计税呢?
比如要是按照每条段子单次计税,那么每次特许权使用费甚至不到800元的减除门槛,个么预扣预缴的时候就应该直接计为0元。
但如果按每期节目为单位汇总计税,每期如果被采录2条以上,就要按照(500×n-800)×20%进行预扣预缴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按照描述,对于同一家单位支付同一项目的,应该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减除费用标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之前有活动为学院采购了一批材料,大多是在某宝上购买的,也都开了电子发票。
但是现在学院财务说上海市以外购买的除了发票还需要收据,某宝上有个别商家开具发票后便拒绝开收据了、官方客服说没有开收据的强制规定。
商家的说法符合税法规定,因为《发票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个人所得税税金,是本人收入的一部分;经过汇算后,多退少补,依然属于个人。
贵公司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可以拨打当地12366或12345进行投诉。
问题6:无形资产入股是否需要摊销?如摊销是否影响无形资产做价入股的股份比例?如不摊销是否影响公司中长期上市?
无形资产是否可以不需要摊销,其实《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是比较明确的,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比如,企业自主拥有的商标等。
但是,即便是不需要摊销的无形资产,也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准则规定处理——摊销与减值测试。
企业上市前,对于企业通常需要进行评估改制,对无形资产不管原账务处理是否有摊销,都应按照重新评估后的价值为准,在把股权变更为股份(股票)的过程中,最终也是依据评估后的净资产。因此,无形资产是否摊销,理论上是不会对股份比例等产生影响,最多是在评估前显得利润多一点而已。
该业务非常的现实,“免费”赠送的打印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要看企业具体怎么进行业务操作与税务处理。
如果企业在销售胶片时,只单独开具了销售胶片的增值税发票,另外提供的免费打印服务没有开具任何发票,只是承诺(书面或口头)提供免费服务,那么在后续提供服务的时候,就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果企业在销售胶片时,在开具发票时,同时开具销售的胶片以及提供的打印服务,然后再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按照打印服务的金额开具折扣(负数),最终体现的销售合计金额依然是销售胶片的金额。
通过上述的折扣发票开具,可以视为企业先开具了发票,先产生了纳税义务,后续再提供打印服务的时候就不再重复产生纳税义务。
只要是居民个人,在个人所得税法面前,都是人人平等的,包括无住所居民个人也没有特权。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依法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汇算,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豁免汇算申报的,都需要进行汇算申报。
如果是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支付利息,就直接确认为利息支出,在实际收到利息发票时直接将发票附在支付利息的会计凭证后面就行了;如果不能取得对方开具的利息发票,可能就不得税前扣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