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林业主管部门提示:警觉林木种苗诈骗行为
时间: 2024-08-27 02:10:20 | 作者: 绿化工程
原本是一般的种类假充良种出售;随意夸张某些种类的商业经济价值任意炒作;以许诺收回制品苗或枝叶为钓饵高价推销种条、苗木……6月24日,记者从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得悉,针对当时在林木种苗出产流转环节以各种手法进行诈骗的违法活动有所昂首的现象,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作业总站近来要求各地加强市场监管,防止林木种苗诈骗行为。
据大众告发,最近一段时间,北京、湖南、广西等地一些林木种苗出产、运营企业对某一林木种类作虚伪宣扬,高价推销种条、苗木,诈骗大众。这些行为严峻打乱了林木种苗出产运营次序,坑农害农,给农民和国家形成重大丢失。
为防止林木种苗诈骗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近段将加强对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督管理,对已获得《林木种子出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运营许可证》的林木种苗出产者、运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整理。对已不具有出产运营条件的企业,依法刊出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许可证,告诉工商管理部门改变营业执照。一起也加强对林木种苗流转和运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进入流转环节的林木种苗依法查验有没有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植物检疫证(简称“三证一签”),对不具有“三证一签”的依照《种子法》有关法律法规查办。
省林木种苗管理站站长张才学提示广阔林农,因为林木的出产周期相对较长,林木种苗有其特殊性和重要性,在种源和质量上特别应严格把关,不然一旦上当受骗,丢失会很严峻。在购买林木种苗时,一是要检查林木种苗有没有“三证一签”。二是对一些林木种苗企业以提供种条收回制品苗木的运营行为,要细心研讨合同条款,必要时经过专家咨询核实状况,所签合同应由公证机关公证,防止上当受骗。三是购买林木良种时,检查是不是具有国家或许省级林木种类审定委员会颁布的林木良种审(认)定证书,并细心地了解该种类生物学特性、栽培技术关键、适合栽培规模和法定称号等。购买一般林木种类时,要细心了解该种类适生规模和生物学特性,防止形成不必要的经济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