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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09-21 04:56:32 |   作者: 新闻资讯

  《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休闲园区项目建设专家咨询管理规定(试行)》《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休闲园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管理规定(试行)》《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休闲园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休闲园区项目建设沟通协调管理规定(试行)》《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休闲园区项目建设推进督办管理规定(试行)》已通过会议审议,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园区建设项目审批质效,科学规范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及时解决项目推进的难点问题,提升优化园区营商环境,建立项目建设专家咨询管理机制,借力推进园区项目建设,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专家一般应具备城乡规划、建筑规划设计、土木工程、经济等专业相关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园区开发建设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政策的高级职称人员。

  第三条受邀的咨询专家主要来自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的专家库、三亚市建筑业协会等专业社会组织的专家库;高等院校专业教师、设计院资深设计人员、施工单位资深技术人员等,也可作为咨询专家人选。对一些重大项目、特殊论证的事项,可视具体情况向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咨询论证。根据园区建设发展需要,适时成立园区专家智库,更好地为园区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向专家咨询的事项主要包括园区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按图施工检查、规划核实前现场检查等。根据园区项目建设需要,可视情况增加相关咨询内容。

  第五条专家通过会议评审、实地检查、审阅资料、远程视频指导等多种方式,对我委需要咨询的事项提出专业性的意见建议。对园区重大项目涉及规划调整、解决建设方案疑难技术问题需要咨询的,原则上应有5-7位专家共同参与,以票数多的结论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六条在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管理机构对某些政策问题把握不准的,与项目业主对某个问题存在争议的,以及根据园区建设需要对规划调整等重大情况发生时,可启动专家咨询机制,邀请专家协助把关问诊献策。

  第七条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提供的咨询意见作为园区及有关部门决策、审批事项的重要依据。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建议要存档备案,作为本项目历史档案资料备查。

  第八条专家咨询费用参考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亚市建筑业协会等专家咨询的标准发放,并将专家咨询费用纳入单位的年度预算,为专家咨询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本规定由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休闲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营商环境,提升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质量和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是具备规划审查权限部门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划条件和相关规划而进行的审查工作。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由园区内建设单位向管委会(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申报,首次申报的设计方案文本图纸深度应满足国家规范关于方案阶段的要求。经初审合格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经审查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修改意见书,建设单位按修改意见书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第四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分级审查”等制度,方案先由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如经两次审查仍存在争议,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咨询审查;如建设单位仍不认可专家咨询会意见,由开发建设服务中心报管委会主要领导,直至提级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审定。

  第五条承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职责的部门负责对设计方案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经批复的相关的控规以及省、市相关规定,进行核对,规范审批。

  第六条开发建设服务中心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服务,包括控规解读、设计方案咨询等。规划条件解读服务是指对地块的上位规划及相关的技术规定、报建流程等内容进行解读。设计方案咨询服务是指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的设计过程中,存在对设计内容把握不准时可向中心咨询,中心提供设计指导服务。

  第七条为提升园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水平,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建立优秀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师)库,定期开展优秀设计方案评选,将优秀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及其主创设计师在园区官网或公众号上公布。

  第八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同时满足控规要求和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三亚市建筑方案报建阶段设计成果编制深度规定》、《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规划的要求(文件见附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及图纸负责,保证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

  (一)是否取得土地权属,用地是否符合控规要求,包括: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用地性质、建筑使用性质等;

  (二)建筑形象是否满足园区风貌及城市设计相关规定要求,功能与形象是否协调统一,包括:建筑风貌、建筑体量、建筑外立面设计、建筑色彩、建筑材质及屋顶形式等;

  (三)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包括:交通组织、出入口、场地竖向、建筑布局、建筑日照、建筑退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规划用地红线、山体水体保护线、紫线、绿线等)、建筑间距(距离现状建筑、规划建筑等)、市政管网等;

  (四)设计方案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控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包括: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公共服务设施、健身活动场地、停车泊位、充电车位配建、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绿色建筑、节能节水设施等;

  (五)设计方案绿化生态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包括:绿地率、绿化覆土深度、立体绿化等;

  (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架空层、商业办公等建筑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七)按照相关规定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如海绵城市、消防、人防、节能、装配式建筑等。

  (一)道路等级是否满足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设计速度选用是否合理,道路总体布置是否符合规范和规划要求;

  (四)沿线各种交叉方式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满足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道路平面交叉口是否满足视距要求,平面交叉口渠化处理方式是否适当,是否考虑交叉口人性化和运营安全性;

  (五)道路各种配套管线空间布置是否合理,管线设计是否符合控规、市政专项规划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雨污水管的管径、坡度、标高是否合理,设计的雨污水管与其他道路现状的雨污水管是否衔接,雨污水排放是否畅通;

  (六)公交站设置是否合理,公交站与交通枢纽人流组织衔接是否合理,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八)道路设计方案要体现海绵城市设计理念,方案设计内容如人行道铺装、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当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

  (十)按照相关规定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如海绵城市、消防、人防、节能、装配式建筑等。

  第十二条在方案审查过程中,为加快推进项目手续办理,避免后续土地闲置问题,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方案审查修改意见后15天内报送修改后的方案,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由于图审要求及施工过程工艺技术确需调整的,应及时申报图纸变更,分为备案、审批、上报市规委会审议三种情形:

  (一)备案:不涉及总图格局、建筑部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外立面变化的情形;

  第十四条按年度对方案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擅自更改已通过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因建设品质低下、日照影响、虚假宣传销售、违法建设等原因产生纠纷,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对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进行约谈等约束措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3.《三亚市建筑方案报建阶段设计成果编制深度规定》(三自然资建〔2022〕217 号)

  5.《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1〕12 号)

  10.三亚市住建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三住建〔2023〕12 72号)

  11.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休闲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施工建设行为,形成监督管理闭环,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许可证)、建设工程外立面改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等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委会是园区项目开发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园区规划主管部门)。为切实加强项目施工建设的监督管理,由管委会下设规划建设业务部门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项目施工建设情况实施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园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1)项目是否属于在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已完成专家评审会、市规委会、公示(现场规划公告牌设置情况)等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园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园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园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三)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是否委托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是否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对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

  (4)施工至±0时是否通知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到现场验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发放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经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基础。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批准。

  (1)是否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或通过肢解单位工程以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等其他申请条件发生变动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4)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报告中止(恢复)施工信息,是否按要求做好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或中止施工超过一年恢复施工前是否及时向住建部门申请重新核验;

  (5)项目是否按照施工许可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人员)等许可条件组织工程建设;

  (6)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设备、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筑起重机械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扬尘噪音在线监测系统和自动喷雾系统是否安装并运行正常;

  (7)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自主管部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对合同工期不到3个月的项目,最迟不得超过1/3合同工期,同时完成以下事项:

  ①施工场地已平整,水通、电通、道路通、排水通畅;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围挡、洗车设施、板房等按规定搭设;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

  ②签署并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并支付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明确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按要求配备到位并在监管平成登记;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关键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落实三级安全教育;按规定配备主要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

  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及六方责任主体终身责任承诺书已签订;

  ⑤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工程单位已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

  (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21〕44号);

  (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工作职责的通知》。

  (1)建设工程基础轴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情况,公示牌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保持公示牌完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改)第四十五条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工作人员到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应配戴工作证件、亮明身份,被检查单位要配合检查,按要求提供检查事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

  严格执行“一张图”原则,现场检查以管委会审核盖章蓝图、建筑设计方案文本为依据,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对通过检查的项目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对发现的问题持续跟踪督促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按要求严格整改并就整改情况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条园区项目建筑主体施工过程中,现场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机制,抽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抽查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具体建筑。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前,由专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专家组出具的检查合格意见作为出具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依据。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在检查监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及拒不整改的,将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项目推进需要遵循以下沟通原则:项目为王、促进发展的原则;规划优先、产业为重的原则;互相尊重、主动沟通的原则;程序规范、有理有据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沟通协调工作。

  (一)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审批事项过程中,对审批事项不符合园区规划和政策法规要求的、或者企业对审批事项提出不同主张意见的,在工作权限范围内不能及时答复的,要逐级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拿主意、做决策。如遇到特殊复杂或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二)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职能部门在对接、办理建设项目事项审批工作中,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将建设项目办理结果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三)落实专家咨询制度。

  第四条项目建设审批有关事项沟通,一般采用微信、电话或海政通等方式进行即时沟通,对事情比较复杂的,要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专题汇报。对开展规划编制、项目方案审查、现场检查等业务工作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可通过召开分管领导专题会议、专家咨询会议、主要领导现场办公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和工委会议等多层级、多形式的沟通解决。

  第五条 在推进项目建设中,对服务意识差、协调沟通不够、工作推诿扯皮,严重影响项目推进进度或影响园区营商环境建设的,将视详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处分。

  分管领导负责各自分管部门项目推进的督办工作;管委会设置项目推进督办专员,一般由处级干部、党政办工作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园区项目建设、招商和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督办。专业性较强的督办工作,可视具体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督办。

  (二)园区项目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咨询、考察、对接洽谈、签约等,重点检查对招商接待是否热情,园区招商政策是否熟悉,产业发展宣传推介是否到位,园区规划是否了解掌握等进行督办。

  (四)园区管理机构文件办理情况。包括各部门提交的文稿是否及时核稿、制文、印发,对企业提交的文件是否及时转办,对企业项目业主约见单位领导是否对接安排等进行督办。

  (一)对管委会各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化、清单化,明确督办事项和办理时限要求;(二)各部门在线下受理企业提交的项目审批事项材料后,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提醒督办人员;(三)对各部门已登记的办理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督办人员要对承办人进行催办;(四)部门承办人员要将催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督办人员,并对催办事项进行销号;(五)督办人员要定期向各部门通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催办情况和反馈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督办意见。

  对项目建设、招商和服务等工作推进情况督办,一般采取线上督办、电话督办和书面督办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面对面”抽查问询、走流程体验督办。

  在管委会办公楼一楼入口处设置“项目推进意见箱”,收集企业对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意见建议,将其作为项目审批的满意度评价依据。

  在管委会微信公众号设置企业办事留言板块,收集企业对项目建设、招商和服务等审批事项的意见建议;适时建立园区行政审批事项内网“共享文件夹”,积极探索微信小程序线上督办,提升项目行政审批效率。

  督办事项连续两次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企业对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分别在本部门全体人员会议上做书面检讨,检讨会议由分管领导召集;对检讨督办事项整改不到位的,部门责任人重视不够、措施不得力的,后续整改工作推进缓慢的,由工委管委负责人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醒;情节严重的,将在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导致此项工作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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