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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时间: 2024-10-22 02:25:04 |   作者: 经营项目

  会计政策: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即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是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医药: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可用于直接出售的商品存货,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是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绿化苗木:因苗木资产大部分为市场常见树种,市场交易活跃,类似的苗木价格均能从相关市场中获得,故能够按照苗木资产的市场行情报价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可收回金额。即:苗木资产可收回金额=市场行情报价-处置费用。市场行情报价为期末存货苗木的原地交货价,不包含起苗、运输等费用。处置费用,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因存货资产为苗木,故处置费用主要考虑为实现苗木销售所发生的销售人员工资、中介服务费等。

  绿化苗木按监理指令,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2年末绿化苗木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15,217,870.19元,计提比例为3.74%。

  与同行业比,公司对苗木资产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水平属较高水准,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充分的,合理的。

  5、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3,522.72万元,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为3,511.12万元,综合计提比例为25.96%。请你公司:

  (1)结合预期信用损失的具体计算过程、销政策、应收账款结构、应收账款周转率等,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是不是真的存在差异,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不是真的存在应收账款回款困难、质量下降的情形。

  公司应收款项大多分布在在北京四环,本期按照迁移法计算北京四环应收款项预计信用损失,结合前瞻性信息、企业真实的情况、谨慎性考虑等因素,最终确定预计信用损失计提比例和预计信用损失。

  第四步:以当前信息和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损失率并根据迁徙率计算金额结合企业真实的情况进行调整

  医药销售,公司给予客户的信用期通常为180天,信誉良好的客户,适当放宽信用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绿化苗木销售,实行先收款后发货的信用政策,对信誉良好采购批量大的客户,信用期限放宽至一年。

  由表一、表二可知,公司应收账款在1-2年的,2022年较2021年增长较多,即公司有一年以内没收回货款的,企业存在少部分客户超过信用期限未履行付款义务;另外,企业存在超过3年以上未收回货款的情形。但从应收账款周转率看,应收账款周转与公司的信用政策吻合,公司暂未发现应收账款回款困难或质量下降的情形,应收账款结构尚属合理。

  从表三、表四看,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居于同行业中等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合理、充分的。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行存在重大异常。但公司1年以上应收账款应加大回收力度以避免坏账风险。

  (2)补充主要欠款方基础信息、交易性质、履约能力等,说明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并说明主要欠款方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另外的关联方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关系,你公司采取的催收措施是否充分。

  回复:公司应收账款欠款前三十大客户大部分为医药板块客户,现列举医药应收账款前十大欠款客户情况详细说明如下:

  公司2022年末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单位共计4,159.81万元,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0.76%,这些欠款方基础信息分别阐述如下:

  良方世纪(北京)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徐东方,控制股权的人北京妙医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莱瑞药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注册资本555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陈谋雄,实际控制人陈谋雄。

  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熊先利,实际控制人熊先利。

  湖南丰和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汤滔,实际控制人汤滔。

  海南东方药业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张冬霜,实际控制人张冬霜。

  华润立方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原安徽立方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注册资本14232.6531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方新武,控制股东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明信伟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宋建明,控制股东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南华医药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王克勤,股东江西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50%,上药控股有限公司50%。

  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注册资本61.91559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史洛银,实际控制人史洛银。

  国药控股北京天星普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邵伟,控制股权的人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建立应收款催收制度:公司将应收款回款情况与奖金挂钩,对各业务员明确责任,把期末有余额的应收款按区域划分至各业务员,由业务员负责催收,规定收款时间,建立奖惩措施,财务部门记录回款情况并及时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根据回款情况定期通报。

  2)以财务部门为主导,加强书面对账频率并考核。实现每个往来单位每年不少于一次书面对账。

  3)通过对应收款分类,采取不同的催收方式。对账龄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以书面结合口头催收为主;对账龄三年以上的,经多次催告无用后直接通过法律途径催收。

  2022年应收账款回款额较往年有所上升,催收措施将结合一般和特殊双管齐下的方式,力争逐年降低应收账款余额。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主要欠款方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另外的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公司采取的催收措施存在异常。

  6、报告期内,你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646.93万元,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5,222.76万元。请你公司:

  表2中,2022年度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包括3大内容,宣传推广费、差旅经营费、其他期间费用往来。其中,另外的费用及往来包括如表3所列,上述支出均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是日常经营需支出的正常费用,交易真实合理。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往来详细的细节内容、形成原因、认定与交易活动有关的合理性存在重大异常。

  (2)交易对方是否与你公司、你公司董监高、控制股权的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款项是否构成对外财务资助或者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履行恰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回复:公司所发生的现金交易方,与公司、公司董监高、控制股权的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款项不构成对外财务资助或者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会计师意见:1)我们对公司货币资金实施了控制测试,检查、分析、函证、银行对账单与会计凭证双向核对等实质性程序;

  7、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拥有王洪明、郁琴芬、赵龙、等账户的控制权,截至2023年5月15日,合计持有你公司317,616,846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的30.85%,其中90.04%处于质押状态。请你公司:

  (1)说明尚未还原股权代持关系的原因、对代持关系的后续安排、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代持或股权安排。

  回复:2020年4月,中国证监会向公司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陆克平拥有陆宇、郁琴芬、孙现、郁叙法、周军、张惠丰、徐瑞康、赵龙、许稚、、王洪明、孙一帆、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等账户的控制权,且其与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至本公告日,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先生已陆续将陆宇、孙现、郁叙法、周军、张惠丰、徐瑞康、赵龙、许稚、王洪明、孙一帆、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等账户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合并,目前尚余王洪明、郁琴芬、三个账户持有公司股份。后续,实控人仍可能继续将上述三个账户所持股份进行合并或者转让。如后续上述股东发生持股变动,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2)结合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质押的原因、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情况和清偿能力等,说明是不是真的存在较大程度的平仓风险以及导致你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质押均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无关。主要用于为陆克平先生所控制的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及其附属企业生产经营融资授信提供担保。预计还款资金来源为阳光集团及其附属企业的经营所得、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收益等。

  陆克平先生其控制的核心企业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如下:

  经营范围:呢绒、毛纱、针织绒、绒线、羊毛衫、服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防静电工作服、防酸工作服、阻燃防护服)、针织品、装具、纺织工业专用设 备及配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加工、销售;染整;洗毛;纺织原料(不含籽棉)、 金属材料、建材、玻璃纺机配件、五金、电器、通讯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 面接收设施和发射装置)的销售;饮用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销售;矿泉水、 包装饮用水、饮料的生产、销售;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光 伏电站系统建设;光伏发电;售电;光伏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二类医疗 器械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日,阳光集团经营稳定,企业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不存在比较大程度的平仓风险及导致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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